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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當舖爲您帶來台中借款的字據糾紛案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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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解“款妳2萬元”
台中的吳平軍(化名)和小蘭(化名)原本是壹對戀人。2009年9月,吳平軍向小蘭出具了壹張名爲“款條”的字條,字條正文內容頗爲奇特:小蘭我愛妳款妳20000元,大寫貳萬元整,落款爲:款條人吳平軍,2009、9、26。
“我愛妳款妳2萬元”是什麽意思?乍壹看,像是壹份寓意深刻的愛情表白,其深意自然只有心有靈犀的愛戀雙方才能領會。不過這對戀人領會卻並不壹致,男方認爲“款”應該理解爲“付款”,而女方表示,“款”意思是“借”。
爲求正解甚至各自聘請律師,鑼對鑼、鼓對鼓鬧上了法院。
小蘭稱,這張“款條”是前男友吳平軍出具的借條,借條出具後,她壹直找吳平軍還款,但每次都沒有要到錢。
可是法庭,吳平軍及其代理人不認可這張“款條”是借條,其實是自己與小蘭談戀愛分手,而向小蘭出具“條子”,是小蘭向他索要的青春損失費,“這債務是因與小蘭非法同居而形成,不受法律保護。”
小蘭又向法庭舉示了彙款憑條:小蘭于2009年9月12日通過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向吳平軍彙款1.5萬元。同時,小蘭向法官陳述了另外幫吳平軍從廣東墊資購物的事實,證明吳平軍有向自己共計借款2萬元的事實。
吳平軍認可接收彙款事實,但辯稱:“彙款是小蘭用于償還之前的債務,而款條中‘款’的意思是付款,而不是借款。”
壹審正解爲“借款2萬元”
壹審法院審理認爲,吳平軍向小蘭出具的名爲“款條”的條子,內容中“款妳2萬元”中“款”字,含義不應理解爲付款2萬元,而應當理解爲借款2萬元。
吳平軍向小蘭借款的事實應當成立,吳平軍負有向小蘭償還借款的義務,吳平軍稱系自己與小蘭談戀愛分手,而向小蘭出具的“條子”,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。
因此,小蘭的訴訟請求,得到了壹審法院的支持。2012年4月,台中法院作出壹審判決:由吳平軍償還小蘭借款2萬元。
壹宣判後,吳平軍不服判決,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。
終審
彙款與款條形成證據鏈
二審中,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新的證據提交。對壹審判決,吳平軍認爲認定“小蘭壹直找吳平軍還款未果”沒有證據證明;小蘭對壹審判決無異議,堅稱吳平軍認賬不還錢。
這張“款條”到底是“借條”還是“付款條”?市二中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、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和在案件審理中的陳述,針對吳平軍的上訴理由,進行了綜合評判。
市二中院認爲,小蘭舉示彙款憑條,陳述墊資購物的事實,證明了吳平軍向其借款的事實,與吳平軍向小蘭出具的“款條”能夠形成證據鎖鏈;同時,亦能夠證明“款條”應當是借條的性質。
吳平軍上訴主張小蘭彙款1.5萬元是用于償還之前的債務,沒有提供證據;吳平軍上訴主張該債務是因與小蘭非法同居而形成,亦無證據證明,法院均不予支持。
市二中院還認定,吳平軍向小蘭出具的“款條”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,小蘭可以隨時要求吳平軍履行債務,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吳平軍明確拒絕履行時起算,吳平軍上訴主張時效抗辯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日前,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